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本园依法自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全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第二幼儿园;英文表述为:Qingpu Xujing Second Kindergarten,Shanghai。园所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育才路398号。
第三条 本园依法经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隶属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管理。本园为全日制二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园面向青浦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身心发展正常、能够适应集体生活的幼儿,招生人数及编班应当符合青浦区教育局规定。
第五条 本园办园理念:坚持“德和合善、至美至真”,追求“童本朴真、事理礼人”的教育理念,形成“和凝为一、独具匠心”的校园文化。
本园办园目标:让幼儿园成为幼儿高兴、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优质幼儿园。
第六条 本园根据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的任务、目标,结合本地区幼儿生活的社区背景,建立〈徐泾第二幼儿园课程实施方案〉。
本园课程总目标:“健康活泼、好奇探究、文明乐群、亲近自然、爱护环境、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的儿童”,具有“文明乐群、乐学好问,乐意尝试、乐于表现、快乐自信”特质的幼儿形象。
本园课程类型:采取“共同性活动”课程为主体,兼顾幼儿园所在社区资源和幼儿生活背景特点,进行“园本活动课程”的探索性实践,丰富孩子在幼儿园、家庭、社区中的生活,让孩子时时处处的生活充实而有意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青浦区教育局任命,负责本园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职责
1.在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领导下,团结领导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全心全意做好工作。
2.在上级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把握依法办园的准则,负责制定园所管理目标、质量标准、规章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定全园计划和管理方案,统筹全园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并向上级及园教职工大会、家园社区合作管理工作室汇报。
3.执行上级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好全园的财力、物力,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年度预算,统筹全年经费开支,加强计划管理。
4.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及教职工大会,研究园内主要工作,并组织领导全园教职员工进行“政治、业务、文化”的学习,帮助全园职工提高思想、文化素质,促进专业化发展。
5.关心教职工的工作、生活和健康,合理安排人力,发扬民主,调动全园教职工积极性,坚守岗位,完成全园工作任务,并执行上级人事部门的各项政策,提高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性。
6.协调本园与外部的关系,争取社会和家庭的密切配合。定期召开社区、家庭组织的相关会议。
(二)权限
1.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2.从幼儿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与调整干部和教职员工的工作岗位,安排教职工参加“文化和业务学习”。
3.园长对在保育和教育以及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有奖励的权利,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有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利。
4.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幼儿园内部教学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和规范使用幼儿园的经费。
第九条 本园党支部在幼儿园的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同时负责幼儿园党政领导班子和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搞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支部通过教工大会、群团组织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条 本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凡是属于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园务会议(行政会议)由园长、幼儿园党支部、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团支部和教师代表组成,园长任召集人。每月至少一次,对幼儿园重要工作的方案、幼儿园发展的长远规划以及学年度工作、人员奖惩、幼儿园经费的使用安排、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以及其他涉及全园重要的工作进行研究。
本园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了“家园社区合作管理工作室”(简称“工作室”)。由幼儿园家长代表、社区里法律、医疗代表人士自发组成的民间组织,根据〈家园社区合作管理工作室章程〉,参与审议学校课程目标和课程活动设置、日常工作计划和实施、课程质量检测和评价、工作质量评价、家园之间合作事项等。
第十二条 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本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四条 本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保健老师、行政管理人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本园坚持以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来保证高品质的教育质量,全面优化教职工队伍素质,以建立一支拥有“博爱、博学、善能、善为”品质的、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为主要方向。
第十六条 本园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都应持证上岗。教师应全部达到《规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育员应全部达到《规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应达到《规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营养员全部接受过婴幼儿营养膳食培训。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幼儿园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幼儿园《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本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聘约,执行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每年、每学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德、识、绩、职、能”五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奖励和处分的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职工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本园根据实际岗位的需要,聘请“非编制人员”,同时,必须根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结合岗位特点,支付酬金。待遇不能低于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最低劳动工资。聘用和应聘双方必须签定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园健全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护和维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根据上级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工作人员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幼儿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园期间,幼儿有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教育权利
(二) 在园期间,幼儿有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和侮辱等
(三) 幼儿个人隐私权获得保护
(四)在园生活期间,可以享受幼儿园提供的、教师同意使用的玩具、图书以及其他安全性的资料;在教师视线内,可以运用幼儿园提供的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要求的生活设施设备;可以参加教师有计划组织的各类课程活动,在体验中获得经验的积累。
(五) 在幼儿园生活期间,符合国家资助条件的幼儿,可以获得“保教管理费或伙食费”的资助
(六)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可以获得来自于教师给以的表扬鼓励以及〈幼儿成长情况记录〉手册(电子版),对于自己的发展情况有知情权。
(七) 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如果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可以由家长(监护人)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八) 在幼儿园生活期间,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幼儿在家长指导下,须尊重教职工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二) 幼儿在家长指导下,有爱护幼儿园公共财物的义务
(三) 幼儿在家长指导下,有如实陈述自己情况、感受和愿望的义务
(四) 幼儿在家长指导下,有配合幼儿园有序工作的义务
(五) 幼儿在家长和老师指导下,有参加各类活动,在活动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的义务
(六) 幼儿在家长和老师的指导下,有遵守本园管理制度的义务
(七) 幼儿在本园就读期间,其家长(监护人)有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具体见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第五章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园依据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3——6岁儿童学习和发展指南》的规定,从事保育和教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教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中心,本园着力创建高品质的保教质量,满足幼儿健康幸福成长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本园注重体、智、德、美各领域教育相互渗透、有机结合,运用整合思想,在博采众家所长的基础上,努力完善富有特色的“园本课程”;珍视幼儿的兴趣与需求,主张丰富多样的活动样式,让每个孩子在生活且积极体验中积累经验,关注每个孩子的个性特点,创设条件让幼儿享受到快乐的启蒙。
第二十七条 本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园必须健全与不断完善各项安全制度,有安全、传染病等的应急预案及保证措施,初步形成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落实目标责任制,保证制度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督和防范作用。
第二十九条 本园必须建立和完善幼儿园保育管理的流程管理,确保幼儿在园的安全、健康。
第三十条 本园以教科研为先导,强调研究与日常实践相结合,倡导科学的研究风气,将解决教育中的问题作为研究的基点,扎实而有效地开展研究,提高教师的教育能力和本园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本园使用普通话。
第六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三十二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共同服务幼儿。
第三十三条 本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开展家庭教育现状的调查、定期进行家长会议,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并认真分析、吸取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孩子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本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教育、沟通家园联系的职责。
本园在研究和实践基础上,可以建立“家园社区合作管理工作室”的民间组织。本园支持“工作室”按照《徐泾第二幼儿园家园社区合作管理工作室章程》自主开展活动。本园为“工作室”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工作室”履行知情、参与、监督、建议职责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本园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卫生、安全等文明共建活动,并充分利用园所优势,定期组织家庭开展亲子活动、专题培训、文化展示、座谈交流等活动,广泛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园关注特殊幼儿,在上级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确认的前提下,为其提供随班就读的机会。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七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一百万元。
本园为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本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园严格执行上海市幼儿园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单位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按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幼儿园园务会议提出,经第一届教职工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和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园教职工大会负责解释。
徐泾二幼园徽
1.园徽主要由两个可爱的不同造型的孩子构成,形状又像孩子们玩的插塑玩具,设计的风格俏皮灵动,
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也寓意着孩子们健康、快乐、活泼的成长。
2.园徽的主色调为绿色和橙色,绿色代表了希望,代表了明天,代表着孩子们从这里起步飞得更高更
远;橙色代表了活力,代表了梦想,代表了全体师幼和衷共济共同奔向美好。
3.整个园徽的设计方案主题突出,形象生动,结构简洁,两个活泼可爱的孩子,或嬉戏、或亲密、或
4.游戏、或合作,充分体现了徐泾二幼“和”的教育理念,每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的,幼儿园要最大化的为他们提供和美的环境、和顺的关系、和谐的氛围,让他们自然、自由、自信的生活和学习,也展示了幼儿园一种美好的生活状态和教育理想。